病理醫師

■合格細胞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要求:
一、應持有最近二年之婦科細胞病理診斷繼續教育十六個學分證明。
二、解剖病理專科醫師即可從事閱片診斷工作,但合格負責人應符合
  下列細胞病理診斷訓練或經驗項目之一:
  (1)曾參加本署辦理之「細胞病理醫師教育訓練計畫」獲有結
     業證明者。
  (2)曾赴美、英、日、加拿大或澳洲等先進國家進修細胞病理
     診斷至少達三個月,獲有證明者。
  (3)具有通過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ytology之考試證明
     者。
  (4)截算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連續從事細胞
     病理診斷工作五年以上,現仍從事子宮頸抹片細胞診斷工
     作,持有中華民國病理學會所發之證明者。
 
■本中心細胞病理專科醫師:
院長:李豐
資歷:前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副教授
   前台大醫院細胞病理科主任醫師
   前行政院衛生署細胞病理評鑑計劃主持人
   前行政院衛生署細胞醫檢師訓練計劃主持人
   前台灣病理學會監事
   前台灣地區婦幼衛生中心顧問
   前台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顧問
   前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顧問
   財團法人仁濟院附設仁濟醫院顧問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