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 為建立子宮頸抹片細胞診斷之品管檢核標準,以達到抹片品質保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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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檢核對象:
- 本署審核通過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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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檢核項目:
- (一)人員繼續教育學分:
- 1、檢核對象:本署審核通過的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之合
格人員,包括負責醫師、閱片診斷醫師與篩檢
的技術人員。- 2、學分要求:每年至少有八個婦科細胞學之繼續教育學分,
每二年檢核一次,共計十六個學分。本署乃依
據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與臨床細胞學會提供的會
員婦科細胞學繼續教育學分清冊進行審核。- 3、檢核結果:繼續教育學分不足者,將暫時取消其閱片資格
,待學分補齊,並向本署核備後,再恢復其閱
片資格。- (二)人員精練度測試:
- 1、主辦單位:由本署委託相關學會每年不定期辦理。
- 2、受測人員:
- (1)抽片複檢不合格者。
- (2)曾發生錯誤診斷事件。
- 3、測試抹片選取原則:
- (1)試題須同時包括難以判讀抹片、正常、良性病變、
低度病變、高度病變及惡性腫瘤等種類。- (2)挑選作為測試之抹片,其判讀結果,須經過三位細
胞病理醫師共同同意的診斷,高度病變及以上的抹
片,則必須有組織切片確定。- 4、測試結果:
- (1)七十五分為及格分數,但如果將高度癌前病變及以
上的抹片診斷為正常(Within normal limit)或良性腫
瘤,或將正常(Within normal limit)抹片診斷為高度
癌前病變及以上,就不能通過檢定。- (2)第一次未通過檢定者,應自接到通知後,二個月內
接受第二次測試。- (3)第二次仍未通過檢定者,應停止閱片工作,並接受
輔導醫院的密集三個月繼續教育課程後,再接受第
三次測試。- (4)第三次測試仍未通過者,即取消其閱片資格,俟重
新取得「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
可標準」之資格要求後,以新進人員重新提出申
請。- (5)未於指定時間內參加測試者,一律視為不及格。
- (三)實地訪查:
- 1、主辦單位:由本署邀請專家與資深細胞檢驗技術人員,組
成訪查小組。- 2、訪查評分基準:依「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訪查評分表
」評分。- 3、訪查流程:
- (1)於訪試日期前一天通知被訪視單位。
- (2)優先排定訪視單位:
- 1.年閱片量超過五萬名個案。
- 2.工作負荷量超過之單位。
- 3.抽片複檢結果差異較大單位。
- 4.曾發生錯誤診斷單位。
- 5.經人申訴有不當的操作流程之單位。
- 4、訪查結果:
- (1)本署告知訪查結果與待改進事項後,評分結果低於
八十五分或有需重大改進事項之單位,應於十五日
內向本署提出改善計畫,三個月後,由本署再請專
家訪查,以確認改善程度。- (2)若再次訪查,仍未達標準,則取消原合格資格,待
於下半年度才可重新提出申請成立。- (四)抽片複檢:
- 1、主辦單位:由本署邀請細胞檢驗技術人員與細胞病理醫師
,組成複檢工作小組。- 2、複檢基準:分為診斷品質與抹片品質判讀二項進行複檢。
- (1)診斷品質:以CIN分類系統做為診斷分類,由本
署邀集專家訂定前後判讀差異之標準。- (2)抹片品質判讀:是否正確勾選「抹片品質」的分類
與「尚可與難以判讀」的原因,並
備有與臨床醫師溝通之書面紀錄資
料。- 3、複檢抹片原則:
- (1)抹片選取原則:由本署列出清單,自每家醫院前一
年的抹片中抽取0.1%的抹片,
且其數量至少達二十片。- (2)複檢流程:
- 1.診斷品質:由本署邀請細胞病理醫師重新判讀
。複檢結果與原判讀有差異者,則
須由另一位細胞病理醫師再次閱片
,最後達成共識的判讀結果,才視
為複檢診斷結果。- 2.抹片品質判讀:由本署邀請資深細胞檢驗技術
人員重新判讀玻片之抹片品質
。複檢結果與原判讀有差異者
。則須由另一位細胞檢驗技術
人員再次判讀,最後達成共識
的判讀,才視為複檢結果。- 4、複檢結果:
- (1)合格標準:
- 1.診斷品質:原診斷結果與複檢差異達二十%,
或如果有一個高度癌前病變及以上
的抹片被診斷為正常或良性腫瘤,
或如果正常抹片被診斷為高度癌前
病變及以上,則視為不通過。- 2.抹片品質判讀:原判讀結果與複檢差異達二十
%者,或無與臨床醫師溝通之
紀錄,視為不通過。- (2)診斷品質未通過者,簽發該報告之醫師及細胞診斷
技術員須參加人員精練度測試。- (3)抹片品質判讀未通過者,簽發該報告之醫師及技術
員必須接受輔導醫院的密集繼續教育,並再接受密
集抽片複檢,如仍未通過,則取消原合格資格。- (4)無與臨床醫師溝通之紀錄者,經告知後未立即改善
者,則取消原合格資格。- (五)資料申報:
- 1、資料檢核單位:本署。
- 2、資料檢核基準: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申報資料須包括
全民健保預防保健和疾病治療抹片、公務
預算與自費等所有抹片資料,本署定期將
抹片申報系統資料與健保申報資料進行比
對。- 3、資料檢核結果:
- (1)資料檢核結果,若申報本署之資料短少,則將通知
該單位,該單位須於二十日內回函本署,述明資料
短少的原因,並於二個月內將資料補齊後,申報本
署。- (2)未於時效內補件完整者,則取消原合格資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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