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訓練子宮頸抹片細胞檢驗技術人
員之病理醫療機構認可標準,以確保子宮頸抹片檢驗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 二、負責訓練子宮頸抹片細胞檢驗技術人員之病理醫療機構,需同時符合下
列四款條件: - (一)子宮頸抹片年檢驗量達五千名個案以上。
- (二)該醫療機構具有完整之病理單位。
- (三)負責子宮頸抹片檢驗之醫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1、曾在國外接受婦科細胞病理診斷訓練達六個月以上,具有
證明者。- 2、通過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ytology(IAC)考試,
具有證明者。- 3、參與本署「細胞醫檢師培訓計畫」之病理專科醫師。
- (四)有二名以上本署已認可之子宮頸抹片細胞檢驗技術人員,且年
資均在三年以上。 -
- 三、訓練人數原則:每名本署已認可之子宮頸抹片細胞檢驗技術人員可訓練
一名;每名專科醫師可訓練三名,惟不得超過其細胞檢
驗技術員人務。-
- 四、訓練期限:須達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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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訓練課程:由本署委由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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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符合第二項資格之病理醫療機構,辦理訓練前應將計畫書先送本署審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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