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培訓子宮頸抹片細胞檢驗技術人員之病理醫療機構認可要點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訓練子宮頸抹片細胞檢驗技術人
  員之病理醫療機構認可標準,以確保子宮頸抹片檢驗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負責訓練子宮頸抹片細胞檢驗技術人員之病理醫療機構,需同時符合下
  列四款條件:
(一)子宮頸抹片年檢驗量達五千名個案以上。
(二)該醫療機構具有完整之病理單位。
(三)負責子宮頸抹片檢驗之醫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在國外接受婦科細胞病理診斷訓練達六個月以上,具有
     證明者。
   2、通過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ytology(IAC)考試,
     具有證明者。
   3、參與本署「細胞醫檢師培訓計畫」之病理專科醫師。
(四)有二名以上本署已認可之子宮頸抹片細胞檢驗技術人員,且年
   資均在三年以上。
 
三、訓練人數原則:每名本署已認可之子宮頸抹片細胞檢驗技術人員可訓練
         一名;每名專科醫師可訓練三名,惟不得超過其細胞檢
         驗技術員人務。
 
四、訓練期限:須達六個月以上。
 
五、訓練課程:由本署委由中華民國病理學會訂定。
 
六、符合第二項資格之病理醫療機構,辦理訓練前應將計畫書先送本署審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