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標準

一、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須依本署之規定,定期向個案現住址之轄區衛
  生局及本署申報個案篩檢資料。
 
二、人員資格:
(一)該單位由專職之專科醫師負責。
(二)合格負責人與閱片診斷醫師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要求:
   1、應持有最近二年之婦科細胞病理診斷繼續教育十六個學分
     證明。
   2、解剖病理專科醫師即可從事閱片診斷工作,但合格負責人
     應符合下列細胞病理診斷訓練或經驗項目之一:
     (1)曾參加本署辦理之「細胞病理醫師教育訓練計畫」
        獲有結業證明者。
     (2)曾赴美、英、日、加拿大或澳洲等先進國家進修細
        胞病理診斷至少達三個月,獲有證明者。
     (3)具有通過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ytology之考試
        證明者。
     (4)截算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連續從
        事細胞病理診斷工作五年以上,現仍從事子宮頸抹
        片細胞診斷工作,持有中華民國病理學會所發之證
        明者。
   3、婦產科專科醫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要求:
     (1)具有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所發之陰道鏡訓練合格
        證明。
     (2)臨床業務以婦科為主。
     (3)應符合下列細胞病理診斷訓練或經驗項目之一:
        1.曾在美、英、日、加拿大或澳洲等先進國家進
          修細胞病理診斷六個月,獲有證明。
        2.具有通過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ytology之
          考試證明。
        3.截算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連
          續從事細胞病理診斷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從事
          子宮頸抹片細胞診斷工作,並持有中華民國臨
          床細胞學會或中華民國病理學會所發之證明。
   4、其他科專科醫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要求:
     (1)看門診日數不得超過每週二、五日。
     (2)應符合下列細胞病理診斷訓練或經驗項目之一:
        1.曾在美、英、日、加拿大或澳洲等先進國家進
          修細胞病理診斷六個月,獲有證明者。
        2.具有通過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ytology之
          考試證明者。
        3.截算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連
          續從事細胞病理診斷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從事
          子宮頸抹片細胞診斷工作,並持有中華民國臨
          床細胞學會或中華民國病理學會所發之證明
          者。
(三)合格細胞檢驗技術員,須持有最近二年之婦科細胞病理診斷繼
   續教育十六個學分證明,並符合下列細胞病理診斷訓練或經驗
   項目之一:
   1、曾參加本署辦理之「細胞檢驗技術員培訓計畫」並獲有結
     業證明者。
   2、曾在國內良好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接受細胞病理學
     訓練達六個月,持有證明者。
     (1)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前之良好子宮頸細胞病理診
        斷單位的認定標準採:當時中華民國病理學會(本
        署八十四年度認定可訓練病理科專科醫師的醫療院
        所)和中華民國臨床細胞學會的建議名單,共計有
        三十九家醫療院所病理單位。
     (2)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後之良好子宮頸細胞病理診
        斷單位的認定標準採:符合「本署培訓子宮頸抹片
        細胞檢驗技術人員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
        要點」之醫療機構,受訓達六個月,並通過本署委
        託之相關學會辦理的考試合格者。
   3、曾在美、英、日、加拿大或澳洲等先進國家進修細胞病理
     學,領有合格執業執照或是本署認可之證書者。
   4、具有通過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ytology之考試證明。
 
三、子宮頸抹片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及檢驗人員之工作之工作量規定如
  下:
(一)合格之細胞檢驗技術員,專責抹片細胞檢驗工作,每人每年之
   子宮頸抹片檢驗量上限訂為一萬件個案。
(二)合格之細胞檢驗技術員,除抹片細胞檢驗工作外,尚兼有切片
   、行政等工作,則每人每年子宮頸抹片檢驗量上限訂為五千件
   個案。
(三)若機構內之細胞檢驗技術人員只專責閱片,並經本署委託辦理
   分區輔導計畫之專家確認屬實,則年檢驗量上限值為一萬二千
   件個案。
(四)單位同時從事子宮頸抹片和非婦科細胞抹片檢驗,其每名細胞
   檢驗技術員每年之子宮頸抹片檢驗個案數加上二倍之非婦科細
   胞抹片檢驗個案數,不得超過其年檢驗量之上限。
(五)不具合格資格之細胞檢驗技術員的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
   其每名合格的醫師,每年自行檢驗之子宮頸抹片個案數上限為
   二千件個案。
(六)每名合格的醫師,其每年負責的最大工作量訂為子宮頸抹片檢
   驗個案數加上二倍之非婦科細胞抹片檢驗個案數,不得超過五
   萬件;醫師如兼有組織切片診斷或門診工作者,其每年之工作
   量計算,則以其實際執行細胞學診斷之時間所占的比例,加權
   五萬件個案所得之結果,為其一年之細胞學工作量上限。
(七)病理科以外婦產科和其他科專科附設之子宮頸抹片細胞診斷室
   ,必須至少有一名本署認可之細胞檢驗技術員,若其負責醫師
   的門診時間超過每週2.5日,則不可收外片。
 
四、基本設置要件:
(一)操作手冊:具有詳盡之操作手冊,並定期修訂。
(二)工作場所:應具有適當之檢驗空間、空調設備、封片處應有通
        氣櫥(hood)設備、廢棄物處理及安全措施應符合
        相關規定。
(三)設備:
   1、顯微鏡:
     (1)雙眼顯微鏡:
        1.每一細胞檢驗之醫事檢驗人員應配置一台。
        2.物鏡頭有十倍、四十倍和一百倍三種。
        3.鏡頭為去球面差。
        4.目鏡可調焦。
     (2)雙頭或多頭顯微鏡:
        至少具備一台,其基本配備要求同上所述。
   2、其他:具染色設備、實驗室用方形水槽及貯存檔案之空間
        和設施。
 
五、操作規定事項:
(一)染色方法:清楚寫明並張貼於明顯處所,以供操作人員參考。
(二)報告單:使用專屬之細胞病理檢驗委託報告單(一式至少二份
       )。其診斷分類係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婦女子宮頸抹
       片檢查單」之分類。
(三)標本:每一標本均有單獨之登記號碼,並有檢體登記、退件記
      錄本,所有檢驗操作及品質管理皆需有紀錄。
 
六、子宮頸抹片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之作業準則:
(一)檢體保存:
   1、檢驗報告單至少應保存十年。
   2、抹片需依檢驗結果分門別類建檔保存。
   3、異常之抹片至少應保存十年。
   4、正常之抹片至少應保存五年。
(二)抹片判讀:
   1、閱片必須於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內進行。
   2、所有異常檢驗結果的檢驗報告,都必須由醫師簽章後方可
     發出,細胞檢驗技術員只可簽發正常抹片之報告。
(三)資料管理:所有個案檢驗及內部品質管理資料,必須定期分析
        統計及應用。
(四)內部品質管制作業:
   1、需有專人負責,定期統計檢驗人員工作量及檢驗品質及子
     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總體之檢驗結果,以定期監控檢驗
     單質。
   2、需建立重閱抹片陽性個案舊片,比對抹片和切片檢驗結果
     之制度。
(五)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間之抹片轉借:
   各單位間為診斷需要,得經病人或其相關人同意,要求轉借抹
   片。
 
七、其他:細胞檢驗技術員、細胞診斷醫師和負責人應隸屬同一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