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作業申請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 字第 號公告修政
 
一、前言:
為確保子宮頸抹片檢驗品質,並提供中央健康保險局作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委託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之依據,乃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申請對象:
新成立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係指醫院內設置之病理科或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或婦產科診所附設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或聯合診所新設置之病理科,或獨立型態的病理機構。
 
四、評估委員:
由本署聘請有關專家及本署業務主管單位代表為評估委員。
 
五、評估內容: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標準」所列項目辦理。
 
六、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
   每年一月與七月受理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郵戳日期為憑)
   。
(二)申請方式:
   由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負責人填寫「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
   胞病理診斷單位書面評估表」,並檢齊相關文件,備文函送本署
   提出申請。
(三)認可方式:
   採書面審核,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
   標準」所訂之人員、基本設置要件、作業準則和是否同意依本署
   規定之格式定期申報資料進行審核。
 
七、評估結果:
(一)書面評估結果通知申請單位,並提供中央健康保險局作為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委託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之依據。
(二)經本認可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定期依據「子宮頸細胞病
   理診斷單位品管檢核標準」項目,接受檢驗品質抽片複檢、實地
   訪查和精練度測試等品管措施。經品管檢核測試失敗者,將暫停
   其資格,經本署認可改進者,再恢復其資格。
(三)經本署評估不合格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即喪失中央健康
   保險局委託作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委託子宮頸細胞
   病理診斷單位之資格。